讨要补偿还是敲诈勒索?安徽农民重审获无罪后被检方二次抗诉

澎湃新闻 2018-08-03 09: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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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记者王健图2018年7月25日,安徽濉溪县农民王加夫再次站在了法庭的原审被告人席上,被指控犯敲诈勒索罪。

涉案土地上目前已盖起搬迁房。澎湃新闻记者 王健 图

2018年7月25日,安徽濉溪县农民王加夫再次站在了法庭的原审被告人席上,被指控犯敲诈勒索罪。

就在4个月前,王加夫获得无罪判决,不过,检方随后提起了抗诉。自2014年11月13日王加夫被刑拘,案件历经数年,至今未能了结。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获取的司法文书显示:在原一审中,王加夫被判犯敲诈勒索罪,获刑12年。宣判后,王加夫上诉。同时,濉溪县检察院也提出抗诉。二审审理期间,检方撤回抗诉,淮北中院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今年3月20日,濉溪法院对在原一审中被该院判刑12年的王加夫作出无罪判决。但濉溪县检察院坚持认为王加夫构罪,遂再次提起抗诉,该院认为濉溪法院的无罪判决系“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王加夫被控犯敲诈勒索罪涉三件事情,其中涉及金额较大的是一桩征地款纠纷:当地政府先以耕地标准给王加夫支付了征地补偿款,后又以林地标准向租王加夫家土地种树的王晓方支付了补偿款(不含林木补偿)。王加夫得知差额后,以阻拦伐树的手段向王晓方讨要,因此被控敲诈勒索。

征地补偿引发敲诈勒索案

4年前,安徽濉溪县五沟镇白寺村王小庙庄农民王加夫在征地风波中被捕,被控罪名为敲诈勒索,涉及三件事情,其中两起与征地有关,一起则是因借款引发。

在原一审中,濉溪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检方就其中两起事实指控王加夫犯敲诈勒索罪,因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不符,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仅就一起涉及48.8万元的“一地两价”事件作出认定。

濉溪县法院原一审审理查明,五沟镇白寺村村民王晓方于2002年租用本庄11户村民53.4亩土地用来种植林木,其中含被告人王加夫家庭承包土地8.1亩,王晓方于2005年12月25日办理了林权证。

2011年,濉溪县五沟镇政府因镇区搬迁占用王晓方租用的土地,先行发放了含王加夫在内的11户村民的土地补偿款。王晓方为了争取镇政府尽快拨付其应得的补偿款351万余元,而准备砍伐其种植的树木时,王加夫以树木属其家为由,要求王晓方给付高额补偿款,否则不能伐树。

原一审认定,王晓方拒付钱,王加夫等人便阻挠工人伐树。王晓方为避免补偿款不能及时拨付而带来更大损失,迫于无奈,同意给付王加夫48.8万元。2011年11月23日,王晓方将48.8万元汇入王加夫之子王鹏账户,树木得以顺利砍伐。

此外,法院还查明,王晓方所租土地每亩每年租金为220元,租期为20年。王晓方已将租金给付王加夫之父王传仁。

就上述事实,原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加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濉溪县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一审判处被告人王加夫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王加夫退赔被害人王晓方48.8万元。

之后,濉溪县检察院提出抗诉,王加夫提出上诉。淮北中院裁定书显示,该院于2016年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期间,检方决定撤回抗诉,并建议延期审理两次。

王加夫二审期间的辩护律师殷强向澎湃新闻介绍,王加夫认为自己无罪,所以上诉。濉溪检察院则是因为起诉的三起事情中,有两起未被法院认定而抗诉。

淮北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部分不清,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此后,王加夫被淮北中院取保候审。

一地两价差额悬殊

在前述原一审中,被采信且经质证的证据包括一份补偿协议。该补偿协议由甲方安徽五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和乙方五沟镇政府、白寺村村委会签订。

该补偿协议显示,王晓方租种土地53.4亩,林木补偿费为每亩4975余元;林地补偿费为每亩77745.25元,林地已先行按每亩28905元征地费给予补偿,本次补偿应扣除先行支付的征地补偿费。法院查明,王加夫等农民得到的土地补偿款是政府先行支付的每亩28905元。

换言之,从王加夫等村民手中租地种树的王晓方得到的土地补偿款是每亩48804.25元,比出租土地的王加夫等人高出近两万元。这一数字仅仅是征收土地的费用,并不包含地上附着物林木的补偿费。

重审时,王加夫的辩护律师提出,在涉案的租地征地纠纷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为被告人所有,被告人在林地权属及征地补偿有争议的情况下,到村镇反映问题、阻止王晓方砍树于法有据,其索要补偿并在村干部主持下达成补偿协议并不违法。

濉溪法院重审审理后认为,经查,王晓方租用王加夫家的承包土地种植杨树,在征地过程中,耕地和林地的补偿标准存在较大差异,被告人王加夫基于此认识找王晓方索要林地补偿款,后经五沟镇白寺村协调下达成协议。

因此,重审判决认定王加夫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证据不足,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法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2018年3月20日,濉溪县法院对在原一审中被该院判刑12年的王加夫作出无罪判决。

此后的4月27日,濉溪县检察院就该案再次提起抗诉。濉溪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上述无罪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检方认为,在其指控的三起事实中,王加夫均构成敲诈勒索罪。

其中,针对敲诈王晓方一事,濉溪检察院抗诉称,王加夫对耕地和林地补偿标准存在差异不知情。本案中,五沟煤矿和五沟镇政府、白寺村委会签订的林地及附属物补偿协议,系原二审期间补充侦查的新证据,一审判决依据原二审期间的新证据,推断被告人在案发时的主观认识显系错误。

对此,王加夫辩护律师当庭指出,上述补偿协议系原一审期间的证据,且经质证并在判决书中载明,并非原二审期间的新证据。王加夫对耕地和林地补偿标准存在差异是知情的,因为该村有其他林木种植户也被征地,获得了相应补偿。

退耕还林存争议

事实上,对于涉案的8.1亩土地,目前尚存在争议。

濉溪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后,濉溪检察院抗诉称,林地补偿费用与王加夫无关。根据《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之规定,建设用地申请获批准的单位,应当按下列标准向被征地、占用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支付补偿费用。本案中补偿协议也是按照该标准赔偿。

检方认为,本案林权证登记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王小庙庄,林地使用权权利人为王晓方。被告人王加夫既不是林地所有者,也不是林地使用者,故该笔林地补偿费用与王加夫无关。

对此,在7月25日淮北中院的庭审中,王加夫的辩护律师殷强称,按照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权由合同约定。而王晓方租种王加夫的土地,既未签订租地合同,更未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因此,王加夫讨要征地补偿并不违法。

7月25日,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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